1.近年来,我市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为困难群众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请介绍一下具体出台了哪些办法?
答: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执政理念,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关于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施备案制度的通知》《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有关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特别是创新推行刚性支出救助办法和家庭财政适当豁免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残、因学导致的负担过重问题。刚性支出救助做法入选民政部社会救助十佳创新实践案例,受到民政部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实施。
我市还采取健全完善救助制度,适时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多方筹措救助资金等措施,全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主体,临时救助、教育司法援助和城市低保户供水、采暖、垃圾费减免、廉租房补贴等,政策救助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新格局,为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全面落实帮扶政策,大力推行社会救助“掌上办理”,9750人次通过“e救助”申请了社会救助,并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101.1531万人次、4369.166万元,确保了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城乡低保的基本情况?
答: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市民政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助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一是细化低保政策。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刚性支出扣减、劳动力系数核算等政策内容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实化,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财产给予了适当豁免,降低了低保“申报门槛”。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0元/人·月,其余9县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4920元/人·年。截至目前,全市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47514户、114131人,2020年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及各类补贴5.99亿元。二是提高覆盖范围。坚持主动发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刚性支出顶格扣减的原则,合理把握政策尺度,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城乡低保覆盖率专项提升行动的通知》等文件,重点对城市困难家庭、已脱贫人口、脱贫监测人口、贫困边缘人口等10类人群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农村低保覆盖率达到了4.73%,较2019年年底提升了1.54%。三是规范低保管理。为提高低保政策保障的精准度,我们严格落实分类施保和渐退帮扶政策,从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及公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市、县区设立社会救助问题投诉举报热线,所有镇街、行政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阳光透明、规范高效运行。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前往各县区对低保年审复核和兜底脱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等问题进行了跟踪整改,保证低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2020年,全市新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共计8947户、21949人,市县两级接收信访案件共计48件,已全部处理完毕。
3.农村低保是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一批”的重要举措,涉及贫困户的切身利益,请问农村低保的档差是怎么规定的?在农村低保方面民政部门是怎样抓落实的?如何解决农村低保目前存在的问题?
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兜底保障一批的神圣职责,我们始终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方面的政策法规。从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920元/人.年;分三个档差:A类(0-620元/人·年)月领取408元;B类(621-1620元/人·年)月领取373元;C类(1621-4920元/人·年)月领取338元,同时,农村低保家庭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为了全面贯彻中省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新要求,积极顺应群众期盼,确保低保金真正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一是持续开展农村低保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清理“政策保”、“关系保”、“人情保”和“错保”、“漏保”、“脱保”,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清理采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甚至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骗保”现象;三是全面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结合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数据对接情况,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脱贫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脱贫后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实施“渐退帮扶”政策,一般低保家庭延长12个月救助时限,残疾人家庭延长18个月救助时限。四是清理县区、镇街、村组等部分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办理中“吃、拿、卡、要”以及违规违纪现象,全面开展农村低保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公信力。五是加大低保信息公开力度,全市各镇(街)均制作了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对低保信息全面公开,设置了市、县(区)举报热线电话,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我市各县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城市为610-630元/人·月;农村全市统一为492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办理程序是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5.我市这几年来脱贫攻坚工作卓有成效,脱贫是否就意味着就要脱保?低保对象渐退帮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低保,做到“脱贫不脱保”。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街)、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农村一般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退出低保。渐退帮扶期内,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镇(街)审核,终止渐退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6.在申请低保时,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有哪些规定?
答:刚性支出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①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③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④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就学期内每年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每年生活费按照8000元扣减。
⑤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结算单》(原件)对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予以扣减;门诊慢性病治疗以及透析、化疗自负费用据实扣减;患有重大疾病的,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资料,按照20000元予以前置扣减。
⑥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成员中有就业人员的,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7.申请农村低保时,适当豁免家庭财产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豁免的对象包括: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豁免的范围包括:①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人均未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7倍的;②一般价位的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须的生产生活用品;③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5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④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90(含)平方米的;⑤农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未超过90(含)平方米的。豁免的特殊情形: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措施根治?
答: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9.现在已经步入了老年化社会阶段,面对农村老年化的社会现状,宝鸡市在老年人占比居多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答:农村特困人员是农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起草出台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了《关于明确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新增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率先在全省明确并落实了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从2018年元月1日起,我市在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照料护理标准,并于2019年5月1日起进行了提标。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安排,2020年10月1日再次进行了提标,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6396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1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42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400元/人·月;半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5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40元/人·月;全自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70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6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护理。目前,全市共有农村特困人员7166户、7287人(其中,集中供养2087人,分散供养5200人),2020年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各类补贴共计6167万元。
10.为给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一个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如何?
答: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共有21所(中心敬老院12所,区域敬老院9所),设置床位3764张,聘用工作人员561人。2020年,我们按照省民政厅工作要求,联合市发改、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改造提升任务、具体实施步骤和各项工作要求,要求县(区)需采取“一院一策”的方式,对每个敬老院制定具体改造提升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切实做到精准建设、改造和提升。
11.目前我市临时救助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答: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我市于2016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比之前的临时救助政策,《意见》扩大了救助范围,将持有宝鸡市居住证明的对象纳入到了救助范围,并首次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救助的限制,将个人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意见》还明确了救助标准,简化了救助流程,改变了以前“无申请不救助”的被动工作方式。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督导县区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规定,规范应用一事一议机制,妥善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县区已将小额临时救助全部委托镇、街审批,全面建立了镇(街)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督导县区上报临时救助典型案例共计468例。同时,积极发挥“陕西省‘救急难’平台”的作用,督导县区及时录入个案,配合慈善组织和社工团体介入救助工作。2020年,全市累计实施临时救助5735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936万元。
12.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是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防止申请救助家庭在申请救助时有隐瞒本人及家庭真实收入、支出、财产信息,违规获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行为,由县区政府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社、住建、医保、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核查其家庭真实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13.在什么情况下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个人或者家庭,安排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14.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时,需要向核对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核对委托书》;③被核对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员或个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核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5.如何做好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答:核对中心统一架设服务器,搭建核对工作系统平台,所有需核对的对象信息实行统一录入,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指定账号登录核对系统,信息数据实行政务外网传输,核对系统平台自动汇总生成核对结果,实行一户(人)一次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与社会救助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相关信息和档案。
16.通常一个核对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答:核对中心依据社会救助管理审批部门递交的书面委托时间正式进入信息核对工作流程。目前,由于核对工作牵涉到的单位和业务部门多,手续繁杂,整个信息核对系统建设还不尽完善。另外,各职能部门工作性质不同,数据共享方式不同,业务分工不同,核对中心要根据各职能部门向核对中心反馈结果的时间确定核对周期,通常情况下,以发出核对申请算起的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17.在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方面,具体有什么政策,目前落实情况怎么样?
答:为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季,腾讯分分彩 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按照10月底在册困难群众,为8938户城市低保户每户发放1200元取暖费;为38262户农村低保户每户发放500元取暖费;为301名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每人发放1200元取暖费;为7287名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发放500元取暖费,全市共发放3386.13万元取暖费,确保这些困难群众温暖过冬。二是组织人员,深入县区对所属民政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及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防食物中毒等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梳理,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确定专人专管,责任落到实处,及时发现问题苗头、采取措施帮助解决,杜绝事故隐患,确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安全过冬。三是成立督查检查组深入全市13个县区,重点督促县区对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脱保”“漏保”等问题,以及农村低保办理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落实,确保各项惠民政策精准落地。四是安排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经市政府同意,从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其余9县由58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4600元/人·年提高到4920元/人·年;分三个档差:A类408元/人·月、B类373元/人·月、C类338元/人·月。同时,还为12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加发一个月低保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600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6396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80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819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仍执行原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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